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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今起正式实施
公民可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新华社


  本报讯 综合新华社消息: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条例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4种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条例特别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条例同时明确,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根据条例,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条例还明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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