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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5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癔症发作 继母疯狂刀砍未成年继女
法院据作案人当时自控能力减弱,从轻判刑六年
文志刚 袁玮


  本报讯 (通讯员 文志刚 记者 袁玮)一个丧心病狂的继母持刀砍向年仅15岁的继女。日前,虹口区法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继母伤害继女(未成年少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被告人程蓉(化名)有期徒刑6年。

  程蓉是外地来沪女子,与王斌伟(化名)都是再婚重组家庭。去年7月3日晚,程蓉15岁的继女晨晨(化名)正在家中喂养小乌龟,没想到一场噩梦就此开始。据程蓉称,她在事发前一直梦见自己的亲生女儿被害,便产生了“要死一起死”的恶念。于是她拿着菜刀朝年幼的晨晨砍去,第一刀就砍在晨晨颈项部。受到攻击的晨晨呼救并用手护住头部,极力躲避刀砍,但程蓉仍连续砍向晨晨的头、面部等要害部位。当晨晨被砍10多刀后,这个丧心病狂的继母才被赶到的家人阻止,晨晨被送至医院急救。经医院诊断,晨晨颈项部及手上的伤势较重,除头部、面部、颈项部、肩背部、双前臂多处锐器创外,第3掌骨中段部分骨皮质不完全断裂,右食指不全离断伤,右前臂血管神经肌肉肌腱、右拇指血管神经、左手背神经肌腱及右耳廊断裂等。

  案发后,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诊断,程蓉作案当时处于癔症发作,自控能力有所削弱,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蓉当时刀砍被害人晨晨的力度之大、下手之狠及砍击部位之致命,由此可见她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并非仅是泄愤而伤害被害人。且客观上持刀10余次砍在被害人的多处致命部位,因此足以认定程蓉实施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的主、客观的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程在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导致被害人死亡,属犯罪未遂,且她作案时只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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