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许超声)证监会近日就股权激励有关事项下发两个备忘录,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前的时间窗口内不得进行股权激励等敏感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基准价的50%;行权业绩指标不低于历史水平;无特殊原因不得预留股份;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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