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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市颁布鼓励跨国公司设地区总部实施细则
新设公司地区总部可获资助


  本报讯 (记者 薛慧卿)本市第十五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颁证仪式今天上午在市政府举行,20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获得认定证书。与此同时,《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正式颁布,新设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获资金和租房资助。

  根据《若干实施意见》,市政府将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财政资助与奖励、出入境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资金管理、货物进出口通关便利等方面实施一系列优惠措施。实施细则规定,对新设投资性公司给与500万元开办资助;对投资性公司升级为国家级地区总部并且达到一定营业额标准的,给与1000万元奖励。此外,本市对新设立地区总部给与租房资助。

  今年是上海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一年。今年7月7日,市政府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规定》一经发布,引起了跨国公司的极大兴趣和普遍关注,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就有20家公司申请并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12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了上海发展总部经济的政策环境,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上海的发展提供了更便利的运营环境,标志着上海总部经济的发展迈上了新台阶。

  截至目前,落户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已累计达223家、投资性公司达178家。

  今年上海吸收合同外资和实到外资均取得较大幅度增长,呈现出以服务业为主的结构特点。1至11月,全市新批外商投资企业3522家,其中服务业新批准项目3086个,占全市项目数的87.6%;吸收合同外资158.38亿美元,同比增长18.3%,其中服务业吸收合同外资116.65亿美元,同比增长35.4%,占全市合同外资的73.65%;全市实到外资达93亿美元,同比增长25%。合同外资和实到外资双双创历史最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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