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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老宅场心60岁桂花树归属何人
原本同住一屋的倪家亲戚间展开一场诉讼
陈群 鲁哲


  60年前种下的桂花树如今已是枝繁叶茂,如此有年头的桂花树自然身价不菲。但由于桂花树种在一老宅的中间场心上,围绕着桂花树的归属,近日,同住一宅的倪家亲戚间展开了一场诉讼。

  家住崇明县堡镇的倪成与倪林原住同宅。60年前,倪成在自家住房与倪林住房的中间场心上,种下了一棵桂花树。2004年,与倪成住同宅的远房亲戚倪致为这棵桂花树的权属与倪成发生争议。嗣后经过协商,两人达成协议,明确倪成拥有桂花树60%份额,倪致拥有40%份额。2007年11月,倪致又与住同宅的胞兄弟倪林签字立据,将40%份额中的一半转让给倪林。

  嗣后,有人愿以2万元的价格收购这棵树。倪成与倪致经商议后决定出售,但此举遭到倪林儿子倪鸣的反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倪成与倪致起诉至崇明县法院,要求确认桂花树的权属。

  庭审中,倪鸣夫妇认为,桂花树种植的地理位置属于原告与被告原居住地的老宅场心上,且树木生长的土地位置属原、被告共有的使用范围。桂花树早已存在,但是不是倪成种植的,尚不得而知。况且倪鸣对桂花树尽了管理、培植义务,因此桂花树应属倪成与倪鸣共有,倪致没有份额。

  对于各自主张,双方均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

  法院审理后认为,倪鸣主张系争桂花树生长土地范围的使用权有其一半,且尽了管理、培植义务,但对此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即便被告所说成立,亦不能说明倪鸣对桂花树拥有部分产权。至于树木的原始归属,原告提供年长人员证言较被告提供晚辈证言更具可信性,系争桂花树应认定归倪成所有。至于倪成与倪致达成的对桂花树按份额共有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有效。故法院判决倪成、倪致拥有这棵桂花树的产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陈群 本报记者 鲁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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