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用房产抵押 孙洪林 |
2007年3月,朱鍪向朋友唐仁开口借款人民币35万元,并表示愿以每月千分之六的利息,一年期满后连本带利一并归还。见唐仁犹豫不决,于是朱鍪除出具了借条外,还与唐仁签订了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将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到时还不了钱,你就把我房子卖了抵债!朱鍪还在抵押合同上写明,如逾期还款,在催讨本金及执行期间发生的律师费等相应费用由朱鍪承担。唐仁这才把钱借给了朱鍪。 转眼十个月过去,唐仁从侧面了解到朱鍪的近况,认为朱鍪按期还款的可能性不大。同时有人告诉他,对方虽以房产抵押借款,但操作起来并不如想象的那么容易。于是唐仁要求朱鍪找个贷款担保人。看来朱鍪的朋友也不少,他找来了陈聪,向唐仁出具了一份承诺书,为朱鍪的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期自2008年1月3日至2010年1月3日。 2008年3月借款到期,朱鍪果然没把钱还给唐仁。唐仁起诉至法院,要求朱鍪归还借款,并支付借款期间和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及律师费,同时要求陈聪负连带清偿责任。 唐仁聘请的律师在法庭上指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唐仁依据借条和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要求朱鍪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期间和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于法有据;根据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的约定,朱鍪应承担相应律师费,而且唐仁主张金额合理;这些都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还涉及了抵押和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去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朱鍪与唐仁只签订了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所以在债务人朱鍪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唐仁无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对于陈聪的保证来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故陈聪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朱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唐仁借款35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和律师费,陈聪负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