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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3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见死不救罚5万”须有配套规则

徐德国


  广西南宁近日出台新规,医院见死不救者最高可罚款5万元。政策公布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公众为政府尊重生命叫好,医院为“谁来为医疗费埋单”叫苦。

  在河南省新郑市,就曾发生过医院将一病戸危重的男性患者,扔在野外活活冻死的悲剧。在这样的语境下,无疑,这条罚款规定值得赞赏,表现出的是对百姓生命权的尊重和有力保障。而其内涵,则是遇到危重病人,“有钱才给治疗”的荒唐原则,必须无条件让位于“治病救人”的原则。

  早在2000多年前,古希腊就有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作为医生的行为准则,这是几乎每一个学医者在学习技能前,就必须了解的。其中有句话被广泛流传,“无论至于何处,遇男或女,贵人及奴婢,我之唯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并检点吾身,不作各种害人及恶劣行为……”可见,“见死必救”原本就是医院和医生应有的道德底线。

  在百姓的一片叫好声中,一些医院也表现出对这项政策的质疑,那就是“谁来为医疗埋单”?医院担心这么一来,许多患者上医院,就会以这条罚款规则相要挟,甚至的紧急救助过后,也不交医药费等费用。如是这样,医院岂不被搞垮?甚或,医院只能把这些费用,转嫁到患者头上。类似担心并不是没有道理。   

  事实上,有关部门在出台一项规定时,理应考虑到这个规定产生效力的同时,也可能引发一些问题,从而配套出台其他一些约束规则,做好相关制度的建设。诚然,医院应以最大的善意看待每位患者,也相信绝大多数的患者,在紧急救助后,会补交医疗费。但制定这一规则的有关部门,不能这样想。用制度约束可能有的人性之恶,才能保证“见死不救罚5万”的制度之善,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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