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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3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国刑法定罪量刑更趋“人性化”
绑架罪起刑点降低 一定条件下逃税可免刑责
张景勇 卫敏丽 邹声文


  据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新华社记者 张景勇 卫敏丽 邹声文)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令人关注的是,刑法进一步调整绑架罪的量刑标准,将法定刑的起刑点由10年有期徒刑降为5年有期徒刑;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减刑趋势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司法过程中的人性化,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安定有序。

  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罚设置上适当增加了档次,修改了相关条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些绑架情节可能比较轻微,从轻处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犯罪分子及早收手,停止其犯罪行为,同时,对受害者而言,也是一种保护。

  刑法修正案(七)还规定,逃避缴纳税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陈忠林说:“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降低司法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遏制逃避缴纳税款者千方百计地去隐瞒、欺骗等行为,可谓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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