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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3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划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争执”界限
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

毛晓梅 王飞


  据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毛晓梅 王飞)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人寿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首期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但在这段等待期,投保人万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呢?现实生活中这类纠纷很多,投保人认为自己已交首期保费,保险公司就应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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