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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8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起股票交易赔偿案告诉人们——
证券公司要尽资金监管义务

袁玮


  上海中和律师事务所姜志明律师代理的一起股票交易赔偿案告诉人们,股民到证券公司办理委托业务要手续清楚,而证券公司更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

  案情回放

  1998年4月10日,秦老伯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京西路营业部开设资金账户,并陆续存入资金20万元,委托一个叫卞惠杰的进行股票交易,南方证券在委托书上盖章。令秦老伯没想到的是,他的钱通过证券公司被打入上海天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内,天瀛公司在南方证券设立了一个虚拟总账户,下设好多子账户,为众多股民炒股理财。卞惠杰为秦老伯买卖股票到同年6月。其间,卞惠杰透支买卖股票造成损失。1999年4月,秦老伯账户中的12余万元被人悉数划走。2000年3月,卞惠杰自杀身亡。知道真相后的秦老伯将南方证券及天瀛公司的王桂英、应植融等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0万元损失。

  法庭辩论

  法庭上,南方证券辩称,天瀛公司在南方证券开立资金账户,为120个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根据天瀛公司要求,南方证券为该公司每一个投资者设立子账户。所以秦老伯是天瀛公司的客户,与南方证券无任何关系。王桂英辩称的理由是,天瀛公司的资金账户本身并无资金。秦老伯是委托卞惠杰买卖股票,天瀛公司从未接受过秦的委托及收取资金,此事和天瀛公司无关。

  谁担干系

  秦老伯委托律师姜志明的观点是,钱是存入证券公司的,证券公司无论如何脱不了干系。姜律师认为,南方证券提供的资金对账单显示秦老伯存入20万元,这就应该认定秦老伯与南方证券委托关系成立。南方证券允许天瀛公司在其账户下挂小账户,又擅自让人将秦老伯的资金划出账户,以及让卞惠杰透支买入股票,这些都是违规行为。秦老伯的损失是因南方证券未尽资金监管义务而造成的,因此南方证券理应赔偿。

  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南方证券在卞惠杰尚未为秦开设账户的情况下,允许卞惠杰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规。此外,南方证券既然同意在大账户下设立子账户,就应对各子账户负有监管责任。而南方证券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将秦老伯的12余万元资金划出,南方证券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南方证券赔偿秦老伯股票损失12余万元及交易亏损损失2.5万余元,王桂英等偿付南方证券12余万元。  本报记者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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