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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严重失职还是严重违规?

邹洋


  “严重失职”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均属于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现实生活中,二者虽然存在着一些相似性,但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

  典型案例

  案例1:王某是上海某物流公司的仓储管理员。2009年,由于王某负责管理的货物出现大量丢失,后经物流公司内部录像记录显示系王某监守自盗。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偷盗、挪用、侵占公司财产的,按照严重违纪处理”解除了与王某间的劳动合同。王某对公司的处理不服,遂诉诸劳动仲裁。

  案例2:孙某为上海某培训学校的信息管理员。2009年4月,培训学校发现孙某负责管理的电脑机房中有几台电脑的硬盘丢失,但是具体丢失原因无法查实。培训学校认为孙某已经严重违反了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因此解除了与孙某间的劳动合同。孙某认为自己并无违纪行为,公司的做法违法,于是依法申请了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分别对两起案件分别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最终裁决支持了孙某的仲裁请求,而驳回了王某的请求。

  案例评析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这两个概念都源于现行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规定。首先,《劳动合同法》关于严重违法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关于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造成重大损害应当与严重失职同时具备,如果劳动者的行为只是一般的失职行为,则用人单位无权将其解雇。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严重失职”二者既有相似之处,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无论劳动者出现严重违规的行为,还是严重失职的行为,其后果都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但是,二者并不能混同,其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例如,在主观过错方面,前者表现为故意,后者则表现为过失;在客观方面,前者体现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后者则为未履行应尽的工作职责;在解除条件上,前者需达到严重的程度,而后者则需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在案例1中,王某的偷窃行为,属于故意行为,并且已经违反了物流公司的规章制度。此外,按照物流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该行为已经达到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因此王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物流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妥;对于案例2中孙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行为,客观上表现为未完全尽到工作职责,而在解除条件上表现为给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是否达到重大损害尚不清楚。因此,在性质上,孙某的行为应当属于失职行为,至于是否达到“严重失职”的条件仍需进一步证明,显然,培训学校实际上是将失职行为按照违反规章制度来处理,其必然会出现矛盾,培训学校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孙某的劳动合同并不合法。         邹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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