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成年了,还要付抚养费吗? 潘巳申 |
当年,鸿鸿与兰兰协议离婚时,双方商定儿子青青随母亲兰兰共同生活,父亲鸿鸿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早在他俩离婚之前,青青已经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以后他的病情时好时坏,也曾几次寻找一些简单的工作,总想让他既能自食其力,也可通过与外界多接触以便改善他的精神状况,然而时隔不久,不是人家回绝了他就是他自觉不能胜任。令兰兰感到苦恼的是近来青青的病情持续加重,不但医疗费用大量增加,而且据权威人士讲他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兰兰走投无路之际,只能要求鸿鸿增加儿子的抚养费,为此就以青青为原告,自己作为青青的法定代理人与鸿鸿打起了官司。鸿鸿认为增加抚养费没有道理。他说,正因为儿子有病,所以当初离婚时已经把抚养费定得很高了,这个数字也是兰兰当初认可的。这些年来虽然自己日子过得也不宽裕,但是每个月都是一分没少付、一天没耽误。再说,人家离婚后承担孩子的抚养费,都是到孩子18周岁成年时为止。青青如今已经是二十好几的人了,即便脑子有时候不太好使,但总还得想办法出去找点工作做做吧! 一审、二审两级法院都认为青青患有精神病,并且有病情加重的趋势,已经无法胜任正常的工作。论当前的经济条件,鸿鸿明显地优于兰兰,而且青青起诉要求增加的数额一是在实际需要的范围之内,第二也没有超越鸿鸿目前的经济承受能力。据此,法院最终支持了青青的诉讼请求。 市二中院的袁月全高级法官是二审合议庭的审判长,针对鸿鸿提出的抚养费数额当初是兰兰认可的,以及孩子已经成年了,因此不该增加甚至不该再付抚养费这两个问题,作了如下的分析。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关于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个“必要时”与“合理要求”,自然就包括了类似本案中青青由于病情加重,医疗费用持续增加,并且又丧失了劳动能力的实际情况,以及他要求增加的数额合情合理。至于青青已经成年,鸿鸿是否还应当支付抚养费,袁法官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青青丧失了劳动能力,无法自食其力,因此父母还得对他承担抚养的义务。从青青的实际需要、鸿鸿的经济条件、兰兰的经济状况几方面综合起来考虑,鸿鸿不但应当继续向青青支付抚养费,还应当满足青青关于适当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