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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用好市民每一分看病钱
本市医保部门就完善“门诊委托代配药”征求意见
鲁哲


  本报讯 (记者 鲁哲)为用好市民每一分看病钱,本市医保部门已拟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门诊委托代配药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原则上应当由本人到医疗机构就医。对一些参保慢性病人因行动不便、确需委托他人代为配药的,仅限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且需要长期服药的情形。

  病人可在就诊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填写《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委托代配药登记申请表》,经该机构盖章确认后,到市、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或社区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委托代配药登记回执》。登记回执有效期3个月,到期后仍需要继续代配药的,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挂号窗口工作人员对出示代配药登记回执的人员登记信息进行核对。信息核对匹配的,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紧贴上次就诊记录之下,加盖“代配药”字样章;对未出示代配药登记回执或信息核对不匹配的,不予代配药。

  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接诊医师在提供代配药服务时,原则上应当严格按照原治疗方案配药。《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未加盖“代配药”字样章的,接诊医师不得提供代配药服务。

  ● 即日起至6月3日,市民可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12333sh.gov.cn)和上海医保网(http://www.shyb.gov.cn)以及传真、信函发表意见和建议。

  传真:021-62296059 

  通信地址:上海市天山路1800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点医药监管处,邮编:200051

  【相关链接】

  允许因特殊情况到医院就诊确有困难的患者委托他人代为门诊配药,是本市医保部门2001年推出的一项便民措施。但在实际监管中发现有不法分子以代配药为幌子,冒用参保人员医保卡,骗取医保药品贩卖牟利,导致重新包装和过期药品通过地下药品市场流入患者手中,对市民用药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为用好市民每一分看病钱,本市医保部门拟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门诊委托代配药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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