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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6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今截止
受伤“没人管”,社保先付医疗费

鲁哲


  本报讯 (记者 鲁哲)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7月1日将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此制订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到今日截止。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应当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申请,经审核后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可以持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申请后,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其余部分医疗费用。

  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