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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6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单靠重刑难以完全控制毒品蔓延

游伟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几起典型毒品判案,一些地方最近也集中起诉、宣判了一批涉毒案件。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毒品犯罪近年来依然呈上升态势,形成毒品泛滥和犯罪增长的原因更趋复杂,事实证明,依靠单一重刑判罚方式难以遏制其发展势头,必须加大综合治理的力度。

  医务界普遍认为,引起毒品依赖的因素主要有毒品、用毒和环境三个方面,它们之间的关系犹如种子、土壤和气候。法学工作者更重视我国现阶段毒品犯罪增长的较为直接的国际、国内、经济、精神、地理和社会环境原因,认为毒品问题是一种多原因促成的社会“综合病症”。

  近年来,国内毒品吸食、注射者已有相当的增量,一定程度上成为刺激毒品走私、制造、贩运乃至黑市交易猖獗的因素。要控制毒品犯罪(尤其是控制毒品交易),打击毒品的消费活动必不可少。虽然1990年12月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和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没有将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纳入犯罪,但其理论纷争在我国学界并没有告一终结。有人认为,全面禁毒是我国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采取的一贯立场,现有法律已将为吸食、注射毒品者提供毒品和吸用场所,以及大量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入罪甚至规定为重罪,如果不能及时地将吸食、注射行为也归入犯罪,便失去了法律规范内部的协调统一。世界上多数国家也把此类行为独立定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和保安处分;把它们规定为犯罪,有助于国际社会的有效合作。不过,更多的学者却对现行法律持肯定态度。

  笔者以为,控制毒品蔓延是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根据国外反毒斗争的经验,单纯依靠严刑峻法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当对涉毒人员实行严格但又有针对性的区别政策,真正做到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

  为了有效控制毒品犯罪蔓延,并最大程度地防止和减少毒品对社会的危害,就必须实行以治理措施多元交错、形成合力为主要特征的全面综合防治体系。要明确重点,不能平均使力,否则,就会分散原本就比较有限的惩治力量,偏离打击重心。应当看到,走私、制造、贩卖毒品对促成毒品流转泛滥有直接的影响,理应坚决按照刑法规定严惩不贷。而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人,则应重在戒毒、治疗和帮教,并附之以必要的处罚与教养,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吸毒对其本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从而尽早醒悟,真正摆脱毒瘾的控制。要花大力气堵住毒源、截断毒流、消除毒害,做到“三管齐下”、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