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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限期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难!
——超标车超速行驶,危害城市安全,亟待整治
曹刚 周馨

  ■ 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市民今天上午在延安中路陕西北路口闯红灯
  ■ 有非机动车道不走,偏偏违规在机动车道上快速行驶

  本报记者 曹刚 文 周馨 摄

  今年3月18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限期淘汰超标车。“超标”指最高时速超20公里,整车重量超40公斤。“20公里”和“40公斤”牵动全国1.2亿电动自行车消费者的神经。

  3个月过去了,包括上海在内,多数城市都没出台实施细则。电动自行车业内反对声此起彼伏:超速、超重普遍存在,旧国标应被淘汰,来适应超标车……然而他们却忘了一条:我国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最高时速为15公里。如果超速行驶,将危害城市公共安全。

  生产企业认为,超标也安全

  如果把四部委等管理部门看作正方,那么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部分消费者就是反方。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董事长倪捷近日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称“要为消费者谋利益”,因为“20公里是充满电的最高时速,电快用完时只有14公里,消费者就拿来退货。”言下之意,消费者对速度有更高要求,企业生产超标车,是为了满足“上帝”。

  反方另一个主要观点是:没有证据表明,电动车超标后,安全状况变坏。倪捷举例说,2004年到2009年,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增加8倍,事故致死人数则增加6倍,说明相对事故率不升反降。他补充说:“电动车群体主要来自自行车群体,电动车事故增多的同时,自行车事故大量减少,也是不争的事实。”

  到底有多少超标车?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建荣介绍,本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350万辆,其中约150万辆超标,这个比例在全国不算高。一些业内人士甚至判断,全国90%以上的电动自行车超标。   

  各方分歧过大,新国标难产

  消费者有需求,而且实际超标数量大——凭这些理由,反方将矛头直指“标准”本身:“不是电动车超标,而是电动车标准‘超标’。”倪捷所说的“标准”,指1999年发布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不应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不应大于40公斤。

  倪捷认为,标准长达12年没调整,严重超龄。这个观点得到了行业协会的回应——《中国自行车协会负责人就热点问题答记者问》最近挂上了中国自行车协会网的首页。

  文章称,四部委文件对行业的压力很大。“现行标准经过12年发展,已不符合实际。”协会负责人透露,去年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电动自行车分标委会3次开会,分别征求各省市行业协会、生产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各地消费者协会等方面意见。

  如果直接调高国标,那么部分超标车就能达标,免于淘汰。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和部分消费者都有类似想法,希望尽快制定新国标,但讨论多年,毫无进展。中国自行车协会负责人分析,新国标难产,“源于管理部门、企业和消费者的意见分歧过大,时速和重量仍然是最敏感的话题。”    

  时速超过15公里,就违法了

  3个多月前,四部委等联合发文表态——沿用“99年国标”,限期淘汰超标车。“通知”原文中提到:“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由此可见,“安全”是管理部门首要关注的问题。

  正方觉得,时速20公里,重量40公斤,已达安全临界点,不可突破;反方则认为,可适当放宽标准,无碍道路交通安全。国标中最重要的两个要素“时速”和“重量”,究竟和“安全”是什么关系?

  在正反双方的激辩中,一个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常被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和2011年修改过两次,关于15公里时速的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换句话说,如果时速开到16公里,你就违法了。即便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时速可达20公里,但在实际行驶过程中,15公里是警戒线,不得逾越,这是法律规定。    

  电池不超重,也能满足需求

  说完“时速”,再看“重量”。

  超重车的问题几乎都出在电池上。市场在售电动自行车,97.5%用铅酸电池。同样续航能力的锂电池,重量轻,价格也贵,短期难普及。

  12年前,相对较轻的24伏铅酸电池是主流产品,如今,36伏和48伏电池被广泛采用,重量分别为16公斤和20公斤,使整车很容易超过40公斤。事实上,厂家为了追求长距离行驶而增加车重的做法值得商榷。

  首先,非机动车道上一旦发生事故,车越重,对行人安全威胁就越大。

  其次,“99年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一次充电,续行里程至少25公里。基本可满足大多数人每天上下班的需求。

  另外,即便半路没电了,也不用担心回不了家。因为电动自行车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能当自行车骑。“99年国标”表述为:“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

  电动自行车当初诞生,主要不是为承担长距离交通任务,而是自行车的替代品,既省力,又有一定速度。当安全与车速、车重发生矛盾时,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如一味求远求快,有悖初衷。    

  涉及巨额补偿,淘汰操作难

  电动自行车少占道路资源,灵活便利,价格低,适合中低收入阶层,大大改善了他们的出行质量。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城市交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洪洋分析,这些都是其保有量猛增的重要原因,也应是交通管理者制定政策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他认为,电动自行车宜“引”不宜“禁”。技术层面,企业应加强研发与设计,让“超标改装”无从下手;制度层面,企业与政府应共建废旧电池强制回收制度;管理层面,政府应严禁超标车出厂、销售、上路,违者重罚。

  如此看来,四部委要求限期淘汰超标车,有理有据,实际操作时却遇阻。“通知”说,“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

  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建荣坦言,限期淘汰的操作性很低。“全国1.2亿辆电动自行车,几千万辆超标,数量实在太庞大。如果全部淘汰,损失不能都推给消费者,那么由谁埋单?”郭建荣认为,无论采取哪一种淘汰方式,都涉及巨额补偿。“如果早些年出台严格管理规定,把超标现象控制在起步阶段,肯定更有效,但现在……”

  无论是制定新国标,还是执行限期淘汰,现状可能还要维持较长一段时间——激烈讨论,却难有实质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