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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康菲傲慢,只需致歉?

邓海建


  据新京报报道,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责令康菲公司就前期海底油污处置不力向公众致歉。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康菲公司在本次溢油事故中将溢油责任归咎于自然原因,且熟知中国法规和相关政策,知道溢油处置措施不力和瞒报事故不会遭受严重处罚,因此懈怠应付。

  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已持续两月之久,海底仍在冒出油花,康菲公司依然不紧不慢。有关部门称,康菲“熟知中国法规和相关政策”,似乎最终归咎于法律制度的不争气。这种说法不是没有道理。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最高只能罚款20万元人民币。

  然而,有关部门对康菲真的只能无可奈何吗?虽然我国立法机制有待健全完善,但浩瀚的法律条文里,除了一部《海洋环境保护法》,难道再无其他制约性条款?譬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行为人对我国国家生态财产和渔业资源等财产的损害、对渔民养殖权益和捕获权益的损害,难道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触目惊心的污染事实,有关部门完全可以协助被侵权方做一些举证的工作。此外,我们还有《刑法》,早有律师指出,康菲等漏油行为已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该启动刑事诉讼。

  有关部门能做的,绝不只责令致歉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