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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学生九月开缴下一年度医保费
医保待遇与本市居民衔接
鲁哲


  本报讯 (记者 鲁哲)从2011年9月起,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同时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记者昨天从上海医保网获悉,相关部门已下发“关于实施《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实施办法。

  参保对象包括本市宗教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大学生,不包括由单位派遣到高校就读、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及医保待遇与本市居民医保相衔接。入学前原享受本市居民医保待遇的,统一转为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

  大学生毕业后至当年医保年度结束(12月31日)前,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如发生住院或门诊大病,仍由原就读院校开具相关就医凭证,受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事宜。

  大学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应先到本院校内医疗机构就医。院校内无医疗机构的,可指定附近的一所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