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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这是否属于事实婚姻


  钱女士问:上世纪80年代我从宁波来沪后与一离异男子相识,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我们是通过做小生意来维持生活的。1999年我们居住的属于男方的老房子动迁,在浦东分得一套使用权房子,承租人是男方。后来,我们将其买下,产权人仍然是男方。男方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去年男方去世。男方去世前,曾提出办理结婚手续。我顾及面子,没有答应。现在,男方的一双儿女不承认我们的夫妻关系。请问律师:我们属于事实婚姻吗?我是否有权继承男方的遗产?

  律师答问:你们属于事实婚姻。因为你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此节事实形成于1994年2月1日之前。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你们满足了结婚的实质性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当然,假若你想继承男方的遗产,就必须举证证明你们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这一点,您可以考虑聘请专业律师帮助取证。在你们的事实婚姻得到确认之后,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就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你也就有权继承男方的遗产。

  菅峰律师(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主任,读者俱乐部特邀律师。咨询:400-880-5008法律百事通热线,或手机13301969336,网址:www.lawyer-sh.com.cn东方法律服务网,地址:中山西路1265弄18号14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