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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任何人不得干扰司法裁决的执行

游 伟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福建厦门一起房产纠纷案件在经历了一、二审之后,判决生效至今四年,权利人先后六次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可当地法院却至今按兵不动。厦门市委会议纪要称:“商请省高级法院同意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暂缓执行,并对我市两级法院相关行政、民事案件再次复查。如复查认为相关案件依法符合再审条件,则依法启动再审。”

  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难”,一直以来受到社会关注,中央曾不止一次地推动全国统一行动,要求及时清理久存积案,解决执行顽症。“执行难”当然独具国情特色,成因也复杂与综合。不过,剖析近来成为舆论焦点的一些案件,可以看到司法不能排除干扰的情况依然存在。比如去年媒体报道的陕西省国土厅以“协调会”方式去否决高级法院的终审裁决,致使法律文书在生效两年之后迟迟不予执行,至今未见下文。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申诉、复查等均不应停止判决的执行。这种明显违背法律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商请”,在现实生活中,却构成了对司法的“重压”,阻挡了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效裁决的步伐。

  客观地讲,法院为回应民众呼声和社会关切,在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上动了不少脑筋。然而与司法机关自身数据所显示的进展状况不同,人们却依然强烈地感受到“执行难”,在全国各地的“两会”上,“执行难”依然是代表、委员关注的热门话题。特别是一些民事大案,胜诉当事人常常还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或者在执行阶段再作重大“让步”,“正义”似乎更多时候依旧还是停留在“纸面”的文书之上。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去年曾联合签署《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因此,对阻碍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的责任人员,无论他们是以个人的名义还是以“组织”的形式出现,都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追责,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