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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金改案”二审逆转
陈水扁被判18年吴淑珍被判11年

李寒芳 李凯


 据新华社台北10月13日电(记者 李寒芳 李凯)台湾高等法院13日下午对前台湾当局领导人陈水扁及其家人所涉第二次金融改革(“二次金改”)弊案进行二审宣判。陈水扁从一审无罪,被改以贪污罪判刑18年,妻子吴淑珍被判刑11年,陈水扁子媳陈致中、黄睿靓分别被判1年和6个月徒刑。全案可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同时判决陈水扁并科罚金1.8亿元(新台币,下同),褫夺政治权利9年;吴淑珍并科罚金1.02亿元,褫夺政治权利8年;陈致中、黄睿靓夫妇分别被科罚金400万元、200万元。

  2009年12月,陈水扁、吴淑珍夫妇等人被台湾检方特侦组指控在岛内部分金融公司合并案中,向企业索贿、洗钱高达6亿余元。台北地方法院去年11月5日一审判决认为,陈水扁介入金融机构并购不构成职务犯罪,认定陈水扁夫妇、子女及相关企业负责人无罪。一审判决后,台检方不服这一判决,在2010年11月25日上诉至台湾高院。台高院于2011年4月14日开庭受理。

  除“金改案”外,陈水扁、吴淑珍等人还分别因“公务机要费”、龙潭购地、南港、洗钱等系列弊案(即台湾舆论所称“四大弊案”)被控贪污、洗钱等罪。2009年9月,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陈水扁、吴淑珍无期徒刑,褫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6月,台高等法院二审时改判2人有期徒刑20年,褫夺政治权利10年;2010年11月,台“最高法院”将龙潭案、陈敏薰涉买官案判陈水扁、吴淑珍17年6个月徒刑定谳,将“公务机要费”、南港、洗钱等案发回更审。

  2011年8月26日,台湾高等法院就陈水扁涉“公务机要费”、南港、洗钱等案作出更一审宣判,判决陈水扁、吴淑珍夫妇“公务机要费”案涉嫌贪污部分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