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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矿难瞒报的成本必须大幅提高

赵 勇


  又见矿难,又见瞒报。这次的矿难发生在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的金地煤矿,在10月11日发生的透水事故中,当班的24名矿工有13人被困。发生如此重大的事故,矿方却隐瞒未报。

  矿难之后,时间就是生命,每分每秒都可能是生与死的分界线,这是常识。如今虽然专业救援队已经在现场展开施救,但浪费的宝贵时间已经无法追回。瞒报浪费了黄金救援时间,等于是间接害死人,说其草菅人命,并不过分。

  瞒报之常见,现在已经几乎等同于矿难之常见。更惊人的是,如今瞒报者不仅有害怕见光死的黑煤矿矿主,而且有合法煤矿的矿主乃至国有煤矿的主事者,即如这次发生事故的金地煤矿,即为证照齐全的个体煤矿。更有甚者,连个别地方的煤矿监管机构乃至地方主要领导,都成了瞒报链条上的重要一环。比如2001年曾震惊全国的广西南丹矿难瞒报事件中,策划瞒报导致矿难消息被封锁半月之久的,就是时任南丹县委书记的万瑞忠。

  瞒报矿难的新闻,近年来可谓不绝于耳,数据显示,仅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接到举报查实的矿难瞒报事故就有89起。这还仅仅是查实的。相对于这么多被瞒报的矿难,相对于那么多无声无息消失的矿工兄弟,网上能够搜索到的瞒报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新闻,却是寥寥,平均下来连一年一条都不到。数据上的巨大反差,说明了责任追究与矿难瞒报不成比例的残酷现实。即便是少数有了责任追究的瞒报事件,处理也如隔靴搔痒。即如今年的黑龙江七台河矿难瞒报事件中,参与瞒报的副区长,仅仅是被免职了事。但谁都知道,免职是官员正常的任免程序,并非责任追究的方式之一。虽然也有官员因瞒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数量少得可怜,无法对官员们形成稳定的震慑力。相反,在瞒报背后巨大的利益诱惑下,怀着侥幸心理先压下来再说,才是他们的惯常选择。何况,即便最后穿帮,只要事情没闹大,所谓的处理,很有可能也只是象征性的“免职”而已。一些地方政府的官员们习惯于瞒报,同样精于利益计算的那些矿主,当然会学着领导先压下来再说,即便最终被曝光了,最惯常的处理无非也就是罚点钱了事。这对不缺钱的矿老板来说,简直是小菜一碟。

  正是在“收益大成本低”的心理定势下,瞒报才会成为一些矿主和监管者几乎下意识的举动。要想断掉瞒报的根,强化监管是一方面,但治本之策则是大幅提高瞒报的成本,追究瞒报责任更应该有连续性,而非根据舆论影响大小时而免职时而判刑。如此,才能对意图瞒报者造成不可避免的震慑力——如公职人员参与瞒报一旦查实,即以渎职和滥用职权罪追究刑责;矿主瞒报,则以涉嫌过失杀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追究刑责,而非毛毛雨式的罚款。除此,别无他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