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雨天多”能算不可抗力吗? 刘珍华 |
问房博士,你好!去年10月,我买了一套花园洋房(期房),与开发商签的合同约定,开发商应最迟于今年9月底前交房,逾期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如逾期30日以上,购房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到今年9月底,开发商未能如期交房。我向开发商索赔,却遭到拒绝。对方称延期交房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因为今年雨水多,很多天无法施工;且施工期间各级领导多次来视察,导致停工多日。因此,延期交房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说法成立吗? 读者 金先生 答金先生,你好!经向上海中原地产法务总监姚志云咨询,答复你的问题如下: 金先生所面临的情况比较普遍,其中所提到的开发商要求免除责任的理由,也是开发商们惯用的方法,不过在法律上,难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基于房屋买卖,金先生与开发商之间形成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的确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在本案中,开发商所援引的“雨水多、很多天无法施工”,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气候现象。虽然不能预见哪天一定下雨,但依据气象常识,每年都有一定的时间会刮风、下雨,甚至下冰雹、大雪。基于气象常识和经验,下雨不是不可预见的。更何况作为专业的施工企业,均有合理的方法克服一些不是过于恶劣的天气。 因此,除非今年开发地块遭遇了远远超过以往年度的雨水、洪灾,甚至台风等天气,否则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主张免除责任。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法律责任。而作为理由的“各级领导多次前来视察工作”,更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刘珍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