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头版
 第A02版:要闻
 第A03版:评论
 第A04版:焦点
 第A05版:综合新闻
 第A06版:目击
 第A07版:科教卫新闻
 第A08版:财经新闻
 第A09版:民生新闻
 第A10版:社会新闻
 第A11版:法治视窗
 第A12版:广告
 第A13版:早间点击
 第A14版:广告
 第A15版:中国新闻
 第A16版:中国新闻
 第A17版:国际新闻
 第A18版:国际新闻
 第A19版:国际新闻
 第A20版:国际新闻
 第A21版:文娱新闻
 第A22版:文娱新闻
 第A23版:文娱新闻
 第A24版:广告
 第A26版:体育新闻
 第A27版:体育新闻
 第A28版:体育新闻
 第A29版:体育新闻
 第A30版:公众服务
 第A31版:理财·房产在线
 第A32版:股市分析
 第B01版:心理周刊
 第B02版:心理/实验
 第B03版:心理/情感
 第B04版:广告
 第B05版:夜光杯
 第B06版:夜光杯
 第B07版:连载
 第B08版:阅读
 第B09版:汽车周刊
 第B10版:汽车/车界车市
 第B11版:广告
 第B12版:汽车/车界车市
 第B13版:广告
 第B14版:广告
 第B15版:汽车/年度评选
 第B16版:汽车/年度评选
 第B17版:汽车/车界车市
 第B18版:汽车/汽车资讯
 第B19版:汽车/车界车市
 第B20版:汽车/汽车资讯
 第B21版:新民楼市
 第B22版:新民楼市
 第B23版:广告
 第B24版:新民楼市
 第B25版:求职
 第B26版:求职/招生招聘
 第B27版:求职/招生·职场
 第B28版:求职/招生培训
 第B29版:求职/招生·职场
 第B30版:求职/招生留学
 第B31版:求职/法援沙龙
 第B32版:求职/招生招聘
   2011年12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院发布首批四个指导性案例
可作为审判和裁判文书说理依据
白龙


  本报讯 据人民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这次发布的4个指导性案例,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例各2个。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效力,法官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举措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专门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根据《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不仅不同于以往任何单位和部门发布的案例,也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发布或刊发的各类案例。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名称不同。指导性案例是规范用语,只有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发布的案例,才能称之为指导性案例;

  二是程序要求不同。指导性案例均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编选,必须预先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部门、案件原审法院的意见,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且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布;

  三是指导效力不同。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