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小凯的父亲是知青,小凯的户籍迁入上海后,是和爷爷在一起生活的,爷爷家里的老房子拆迁后,爷爷和小凯分到了本市A处房屋,本来小凯和爷爷住在一起,爷孙俩其乐融融。期间,小凯在征得爷爷的同意下,将A处房屋购买为了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小凯一人名下。在小凯的父亲因病过世后,小凯的叔叔和姑姑提议将爷爷送到养老院,虽然小凯不同意,但是毕竟他只是孙子,在家里也没有发言权,也就作罢了。后来,为了上下班方便,小凯将A处房屋出售,购入了本市B处房屋。而后,小凯就收到了爷爷的起诉状,爷爷认为,他在A处房屋内享有居住权的,现在小凯将A处房屋出售,损害了爷爷的居住权,所以要求小凯支付居住补偿款。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小凯要支付爷爷相当于约房价四分之一的居住补偿款。
小凯拿着一审判决书找到我们,我们代理了该案的二审。小凯告诉我们,他一直想让爷爷和他住在一起,即使A处房屋已出售,爷爷仍可以住在B处房屋。而且小凯还说爷爷在养老院期间,他每个月都拿出四、五百元给爷爷。在上诉期间,小凯的爷爷不幸因病过世。针对这一情况,我们提出,在本案中,爷爷以其在A处房屋内享有居住权,而小凯将该房屋出售,损害其居住利益为由,起诉要求小凯给付其居住权补偿款。但现在爷爷已过世,而其在A处房屋内的居住权专属于其本人享有,与其人身不可分离,因此在爷爷死亡后,其在A处房屋内的居住权自然丧失,因此不存在居住权的补偿问题。
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裁定本案终结诉讼。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