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承诺“保本付息”,但这些不写在协议合同文本中;玩着“小马拉大车”的把戏,还不断“变身”;“泛理财化”已成重要特征,还动辄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近年来,非法集资问题频现,《人民日报》日前对其乱象、迷局和新花样的揭露,令该问题再度受到舆论聚焦。
非法集资看似只是金融领域的问题,实则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它骗走的,是许多寻常百姓并不充裕的财产和家底。所以它非但容易造成金融风险,还可能引发由百姓财产受损失而起的链式反应。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方面统计,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达到2511亿元,形势之严峻可见一斑。
尤其是在当下,非法集资还呈现出两个态势:很多作案者将目标群体锁定为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等弱势群体;非法集资“下乡进村”现象常见,一些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有的投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敛财……由此可见,非法集资不啻为社会肌体上长出的毒脓包,不摘除不行。
国家有关方面近日就披露,目前正在研究起草《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赋予地方政府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行政查处权力,解决地方政府有责无权、依据不足、手段缺乏等突出问题。而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四次大督查的通知》,也在防范重点领域风险方面提出防范、处置和打击非法集资情况。
无论是立规,还是部署从严打击,都是为了弥补现有的监管空白,通过为非法集资套上“强效监管”缰绳,改变资金募集使用兑付完全脱离金融部门监管的局面。
“强效监管”并非抽象的空谈,而应体现在明确监管主体、强化监管力度等多个方面。正如有人指出的,目前对非法集资的打击仍依赖运动式的治理,而无多部门协作联动的常态化治理。大部分地方都是由银监部门唱“独角戏”,有些地方虽成立了打击非法集资办公室,却也是“分兵而治”。基于此,有必要从法律上明确监管主体,增强部门联合,将“处非”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考核并加大权重,健全完善“处非”工作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也建立“处非”宣教工作长效机制,拓宽民众的理财保值渠道。
强化监管,包括将非法集资新名目也收束进监管半径内。非法集资披着互联网、虚拟货币等外衣,仍是非法集资,监管当“不畏浮云遮望眼”。基于此,有关部门应把投资担保、代为理财、金融咨询、贷款服务等广告作为特别监管对象;有些罪名的外延解释很有必要,像通过P2P、众筹等平台的投融资业务出现的非法集资、私自发行股票债券等行为,就不可逍遥于“监管”外。
法治土壤上,绝不容非法集资如野草般疯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