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女士拿着这些材料找到我们。作为应女士的代理人,我们经调查,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庭审中,我们提出应女士未能按时支付剩余房款是由于开发商原因所致,应女士已经提供了贷款所需的全部材料,并按开发商的要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银行需要提供应女士的小产证才能发放贷款,而小产证又是由开发商统一办理的,再加上在办理贷款时,开发商曾在银行贷款申请材料中承诺不因贷款的发放延迟,而追究应女士的违约责任,故应女士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而且在开发商起诉前,应女士取得了该房屋的小产证,银行已放款完毕,应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的条件。
一审判决应女士支付开发商一定金额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了开发商的其余诉讼请求。
之后,我们代理应女士提起上诉,并将提交给一审法院的依职权调查申请书又提供了一份。二审法院前往银行调取了应女士的贷款申请材料,其中有开发商出具的承诺,内容为:不因贷款的发放延迟而追究应女士的违约责任。
最终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开发商放弃追究应女士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一审判决不再履行。之后,应女士撤回了上诉。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