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4: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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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1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征收补偿引发家庭矛盾
黄华明
  贺先生家的老房终于被征收了,虽说盼了很多年,但真的到了这一天,家人间的矛盾成了大问题。

  老房既不是单位分的,也不是动迁安置的,而是祖上传下来的,只不过是解放后收归国有,变成了公有住房。承租人原来是父母,后来变更成了贺先生的大哥。贺先生当年插队落户去了外地,回来后户口就一并迁到了老房子里,他妻子、女儿的户口也都在老房子里。由于在上海没有房子,当时手里的钱也根本不够买房,因此,贺先生一家就在老房子里居住生活,一直到女儿嫁人。女婿家里条件好一点,加上婚后一年,女儿就有了孩子,为了照顾女儿和小外孙,贺先生和妻子就搬到女婿家去住了。大哥一看他们一家搬走了,就把老房租了出去。

  征收时,大哥作为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拿到了征收补偿款的大哥,并不想给贺先生一家补偿款。他的理由是房子一直是出租的,贺先生一家在征收前并没有实际居住,所以贺先生一家无权分割征收补偿款。本来,贺先生想着他和大哥是兄弟,都是一家人,不能因为这些钱伤了亲情,还让其他亲戚朋友给大哥做做工作。可大哥就是不同意,最多只愿意给贺先生二十万元,就这二十万,也是算出于兄弟情才给的。

  这样,贺先生一家才找到我们,希望我们能帮他们拿回属于他们的征收补偿款。除了一些基本情况外,贺先生还和我们说,大哥之所以这样,有一个原因是大哥的儿子不学好,在外面欠了不少钱,大哥如果拿到补偿款,就会给儿子还债。

  为了防止大哥将征收补偿款拿去还债,我们在代理贺先生一家起诉要求分割老房子的征收补偿款时,还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庭审中,我们提出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贺先生一家在被征收的老房子处长期居住多年,之后是为了照顾女儿和外孙才搬至他处居住,且在本市无任何福利分房。因此,贺先生一家应为老房子的共同居住人,有权分得征收补偿款。

  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大哥给付贺先生一家属于他们应得的征收补偿款。   黄华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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