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济民:私人游泳教练的存在是因其有社会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无可厚非,关键是要加强管理。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考试审核,合格方可上岗。
@张龙海:我觉得游泳馆无权拒私教于门外。因为来的都是客。你无法对客人一一甄别。但却能限制他们的活动空间,比如说任何私教的行为,都不能妨碍其他游客的活动空间,一旦发生可以严禁。我们的游泳馆在办班时间上更灵活些,在收费上再优惠些,在质量上再上去些,在服务上再贴心些,也不会有那么多“私教”。
@侯晨轶:场馆方很难辨别游泳私教和泳客的真实关系。场馆方有权禁止私教招揽的行为而非游泳教学。
@chenym:游泳馆必须拒绝私教,游泳馆既是锻炼身体之地,也是学游泳的教学场所,且与人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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