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是有伤者不理解,发生交通事故后和肇事方、保险公司协商,协商金额总是比最终去法院起诉后判决的少呢?难道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保险公司和法院适用的不是相同的法律吗?
“新民交通法援”律师解释,对于伤者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来说,保险公司和法院判决适用的当然是相同的法律。但是,问题就在于,保险公司在协商计算赔偿金额时,还要额外严格适用肇事方投保时和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合同》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这两份合同约定,而法院在判决时并不会直接适用这两份合同的约定。
从赔偿项目来说,精神抚慰金项目不属于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但是法院判决时,会支持伤者要求该项目在交通强制保险中优先赔付的主张,这样以来精神抚慰金就在法院判决中得到了支持,相当于比自行协商多赔了一个项目。再比如:从赔偿标准来说,医疗费项目中的非医保部分(进口药品和材料等)也不属于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但是法院判决时,会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直接认定该保险条款是无效的,进而判决保险公司抗辩无效,应当赔偿全部的医疗费,这样以来伤者自主就医的权利就在法院判决中得到了支持,相当于比自行协商降低了赔偿标准。
以上的例子在其他赔偿项目和标准上,也或多或少都有体现,保险公司一方面向肇事方收取保费,却在出险后严格适用保险合同条款,减少理赔支出,从而获得商业收入,如果没有法院判决的平衡,就会违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法援律师提醒伤者,为了减少诉累,节省时间精力,在适当核减的情况下,自行协商理赔是优先选择。但是,当遇到过分的理赔核减时,应积极通过法院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程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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