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行善者不受损失
《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让行善之人不蒙受损失,得到肯定,愿意行善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
胡艺
缺乏可操作性
“有偿拾物”,道德已经变味。何况,有的失物无法用金钱衡量,比如文件、证件;有的失物价值巨大,又该如何操作?因此,“拾物有奖”缺乏可操作性,弄不好可能挑起矛盾。
王捷
拾金者有权提报酬
失主的奖励行为是自愿的。与其说这是对拾金不昧的奖励,不如说是承认拾金不昧者也有权利提出报酬。毕竟,拾金不昧也可能需要付出成本,没有理由要求拾金不昧者必须纯义务性地付出。
燕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