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到上海打工半年的王某,在松江区一建筑工地做临时工,去年夏天的一个晚上被一辆轿车撞伤。经事故认定,轿车驾驶员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半年后,王某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过多方咨询,王某了解到,按照他的工作和居住情况,不符合“事发前在上海城镇地区工作和居住连续满一年以上”的情形,因此其伤残赔偿金只能按照上海市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来计算,相比较上海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相差十几万元的赔偿。
后来王某回江西老家,在县城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将其农村户口迁入县城,变更为非农业户籍性质。之后,王某诉至法院,坚持要求轿车驾驶员和保险公司按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王某事发以后变更户籍性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且合法有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被告驾驶员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认为,王某事发时系农业户口,且为农村居民,其致残后再变更为非农户口,其目的是为了获得更高的赔偿,系规避法律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况且,王某事发后才将户口迁入城镇,但被告侵权责任的承担应以侵权行为人的合理可预见性为原则,即被告的赔偿范围应限于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当时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害后果。由此,王某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情况为标准来计算伤残赔偿金。
法援律师则认为,王某有权按照当地政府关于户籍政策的规定,自行选择合适的时间来改变其户籍性质,该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合法行为理应受法律保护。残疾赔偿金是对王某未来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王某在起诉时已转为城镇居民,今后也必然在城镇居住、生活和消费,而且将农业户口转变为非农户口的同时也意味着王某丧失了原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所有待遇。再说,根据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大趋势,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王某的残疾赔偿金更符合法律精神。
法庭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经过评议,认为王某户籍性质变更原因合法,新的户籍必然使王某的居住、生活情况发生变化,其提交了户口簿以证明其户籍性质属于城镇,伤残赔偿金作为对受害人事后的生活性赔偿是对其未来利益损失的填补,故本案中王某的伤残赔偿金应适用城镇标准计算。 李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