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3: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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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2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他要这份征收补偿款,有没有道理
孙洪林
申房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21-63546661
  将袁先生告上法庭的是表弟小田,为的就是老房征收补偿款。老房是公有住房,承租人最开始是袁先生的祖父。祖父生前就将老房承租人变更到了唯一的儿子袁先生的父亲名下。其实,祖父的意思很简单,家里的房子当然是留给儿子的。袁先生出生在老房里,在这里生,在这里长。

  说起袁先生,小时候蛮可怜的,母亲在生他时难产走了。父亲是又当爹又当妈,但毕竟是个男的,面对照顾小毛头的活,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在亲友介绍下,父亲再婚了,继母自己不能生育,就把袁先生当成亲生儿子,因此,继母进了这个家后,袁先生的生活才算是好过一些了。前几年,袁先生的父亲因病过世,之后,老房承租人变更为了袁先生,袁先生和继母两人生活在老房子里,母子俩算是相依为命。

  今年初,老房被纳入征收范围,袁先生作为承租人,第一批就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取得了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表弟小田得知此事后,就找到袁先生,认为他户口在老房子处,理应分得三分之一征收补偿款。袁先生的继母当即拿出了袁先生父亲和小田母亲两兄妹签订的一份协议,协议签订时间与小田户籍迁入老房时间相吻合。内容为:现有小田的户口落实到哥哥家,但没有“房源”,为防止今后有纠纷,特订立此协议为凭。小田当场承认自己从未在老房住过,并称母亲签这份协议时是舅舅(袁先生的父亲)强迫签订的,当时只是承诺不在老房居住,并没说放弃征收补偿利益。不久,小田将袁先生及其继母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老房子的征收补偿利益,并分得三分之一的征收补偿款。

  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但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户籍入籍时就房屋居住或拆迁补偿等作出承诺的,应遵守相关约定。袁先生父亲与小田母亲签订的协议虽并非是小田本人签订,但结合其户籍迁入时间,协议签订人与小田的母子关系,以及小田户籍迁入后自行在外解决居住问题等因素,可以认定小田知晓并认可该协议的可能性更高。从该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当时袁先生父亲同意小田户籍迁入老房,是以小田放弃房屋权利为条件的。因此,小田否定该协议的约定,主张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小田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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