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说征收利益怎么分,就不能不说被征收房屋的来源。被征收房屋是家里的老房置换来的公房,最初是由韩先生的父母和大哥一家住的。后来,韩先生结了婚,不能再住在单位宿舍了,刚巧这时,大哥的单位给他们一家三口分了一套房子,这样,韩先生便在被征收房屋处结婚、生子。而大哥一家则搬去单位分的房子处居住。大哥和大嫂的户口随着搬家一同迁了出去,侄子的户口当时没有迁出,就留在了被征收房屋处。父母过世后,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由父亲变更至韩先生名下,他们一家三口也一直住在被征收房屋处。征收时,韩先生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取得了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征收时,这套房屋处除了有侄子和韩先生的户籍外,还有韩先生妻子和女儿的户籍。侄子与韩先生商谈征收补偿款分割一事时,直接就要求全部征收补偿款四人均分,其中四分之一的征收补偿款归其所有。而韩先生的意思是,侄子并不在被征收房屋处居住,不仅有福利分房,还有商品房,要四分之一补偿款有点多,如果少一点是可以接受的。可侄子很强势,称少一分钱也不行,当时他父亲所分的房屋面积很小,之所以没有在被征收房屋处居住,是因为与韩先生一家三口居住不便。没多久,他就将韩先生一家三口告上了法庭。
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根据本案相关事实,可确认侄子曾在该房长期居住。但之后,侄子及其父母取得福利分房并搬去居住。侄子虽户籍在被征收房屋,但考虑房屋来源、居住情况、他处有房等,侄子应得征收补偿利益,应远少于其主张的四分之一征收补偿款。
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侄子取得的征收补偿款远少于其主张的金额。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申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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