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先生一家三口的户口,和大哥一家三口的户口都在这套房里。原本这套公房的承租人是父亲,父亲百年后,承租人变更为了潘先生。其实,本来这套公房是大哥一家三口和父母一起住,后来大哥买了商品房,搬了出去,所以才有了潘先生一家的迁入。其间,有邻居提醒这里会动迁,还有可能会改建。而大哥为了让潘先生专心照顾父亲,就给潘先生写了张便条,内容为:若以后这套房出租,租金全归潘先生支配,大哥一家无异议;若这套房拆迁,所分配面积与原面积差不多的,则大哥一家放弃取得。其实之所以写这些内容是因为原来拆迁都是按人头的,所以如果按面积计算补偿,大哥一家就放弃,如果按人头分,就按实际人员分配。虽然写便条的只是大哥一个人,但他是代大嫂和侄女签字的,而且之后大嫂和侄女也知道这个事,也表示同意。这样,父亲就由潘先生一人照顾,包括父亲过世后的丧事也都是潘先生操持的。
前段时间,这套公房被征收了,大哥一家将潘先生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这套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他们要求取得二分之一的征收补偿款。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首先,该公房的来源和潘先生大哥一家三口无关。其次,大哥一家虽曾在该公房处居住过,但之后,他们为了改善居住条件,主动搬离了该公房。而潘先生一家搬入该公房的原因是由潘先生负责照顾和赡养父亲。再者,大哥还曾书写了便条,且潘先生多年来切实尽到了对父亲的照顾和赡养的责任。虽大嫂和侄女未在便条上签字,但她们同大哥的居住情况一致,并且对潘先生一家搬入该公房并照顾、赡养父亲一事也不持异议,因此可以认定为他们对于便条的内容是知情并确认的。最后,根据征收方案,本户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标准,而是按公房面积进行征收补偿的。故大哥一家并非是被征收房屋的受安置人员,无权参与该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潘先生大哥一家的诉讼请求(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