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施某某和妻子王某某是安徽农民,文化程度都不高。2017年2月10日,两人来到上海谋生,无意间听一个老乡说,水产批发市场里有很多被扔掉的海鲜,只要稍作加工,就可以卖掉赚钱,两人当下合计准备去试试。之后每天凌晨,两人都会来到江杨北路上的水产批发市场,在卖水产的门面店门口蹲点,把那些被扔掉的、不好的、死的水产品捡回来。这些被扔掉的品种有青蟹、膏蟹、澳龙、小青龙、鳗鱼、花螺等,两人每天大概能捡40公斤。到了凌晨三四时,施某某夫妻将这些水产品洗洗干净,稍作修剪,装在泡沫箱子里,等候顾客上门购买。这些海鲜他们每斤只卖2-3元,每天可以盈利300元左右。2017年2月19日2时许,该水产品批发市场安保部负责人杨某获知上述情况,遂报警。
经检验,被告人施某某、王某某捡拾的死因不明的花蟹、珍宝蟹、青蟹钳中,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GB2733-2015标准要求,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今年6月28日,宝山区检察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施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