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男孩小捷骑车上学时,在母亲的眼皮底下被公交车碾死(本报去年12月26日A110版曾刊登《乱停车将男孩“逼”上死路》一文)。前天下午,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小捷父母史先生、闵女士死亡伤残赔偿款5万元、财产损失赔偿款500元;被告上海盛发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许先生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8.6万余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汪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借道被撞身亡
去年12月26日早晨,小捷在母亲闵女士的陪护下骑自行车上学,沿凉城路由北向南骑车。过车站北路后,因前方数辆机动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小捷便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通行。当时,小捷右侧是一辆同方向、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分界线附近、由许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借道过程中,小捷的自行车与许先生电动车的车把手发生碰擦。而此时,小捷左侧驶过一辆同方向、已跨越道路中心黄实线、由盛发公司员工汪先生驾驶的875路公交车,小捷摔倒在地,头部被公交车右后轮碾压,当场死亡。在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前,许先生移动了电动车的位置。
事故责任认定
今年1月11日,虹口交警支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汪先生驾驶机动车至事发路段违反标志、标线,未依次行驶,有过错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许先生在发生事故后擅自移动现场,致使电动车与小捷自行车如何相碰无法查证,有过错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虽然事发路段停放的几辆机动车在事故发生后已驶离,但驾驶人的违法停车行为也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上述三方当事人责任相当,各负同等责任;小捷未满12周岁驾驶非机动车,其过错行为与事故有一定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责任,但因小捷的自行车与许先生的电动车如何相碰无法查证,故对小捷承担多少责任不作认定。
另查明,去年7月28日大地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向盛发公司签发机动车交强险保单,保险期自去年8月1日零时起至今年7月31日24时止。
三方作出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定——
被告盛发公司和汪先生侵权的民事责任。汪先生作为盛发公司的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现有证据证明汪先生在遇小捷借机动车道通行时未减速让行,盛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小捷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故不能减轻和免除盛发公司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汪先生对事故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汪先生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许先生的民事责任。原告方应就损害结果、过错、因果关系等承担证明责任,现原告对过错这一要件事实存在证明障碍。而导致这一障碍的原因是许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擅自移动现场,致使警方无法查证相关事实,故推定许先生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大地分公司的保险责任。大地分公司作为涉案肇事公交车的保险人,依法应以机动车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史先生和闵女士的监护责任。原告长期放任小捷骑自行车上学,其履行监护职责明显存在不当,有瑕疵,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本报记者 袁玮 通讯员 顾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