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公司为拓展生意不惜大花血本,先后两次组织客户到苏州旅游,然而最终自己供应的约450公斤阳澄湖大闸蟹仅收到货款6000元。为催讨余款及招待费,公司将水产商胡先生告上了法庭。前天,奉贤区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胡先生支付原告水产养殖公司货款3.4796万元;对水产养殖公司要求胡先生支付招待费1.1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付出不见“回报”
2006年9月20日,苏州市一水产养殖公司为推销养殖的阳澄湖大闸蟹,与奉贤区水产商胡先生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养殖公司委托胡先生销售阳澄湖大闸蟹,但双方对蟹价没有具体约定。为进一步打开销路,公司还向胡先生发出请帖,由其负责召集两批十余名客户到苏州游玩。公司盛情招待,并支付了1.16万元的费用。此后,公司陆续按胡先生的要求将蟹送至指定地点,并由其分别在送货单上一一签名确认。至当月底,公司总计送货各种规格的大闸蟹约450公斤。
眼看蟹成批送出,但货款迟迟不到位,公司向胡先生催讨,而胡先生仅于去年10月5日支付了6000元,此后再也没有下文。为此,公司向奉贤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先生支付拖欠的货款3.8241万元及招待费1.16万元。
庭审议定蟹价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水产养殖公司认为被告胡先生严重违约,按约定胡先生每天应保证销量为250公斤以上,而实际上每天不足22公斤;况且在收取450公斤蟹后,仅支付货款6000元。水产公司还出具了招待客户住宿及用餐费用等收据,要求胡先生支付招待费。而胡先生却对送货数量和价格有异议,且认为混有死蟹。至于招待费,他辩称因为是水产公司出面邀请,所以是一种营销手段,并当庭提供了部分饭店出具的证明和盖有水产公司公章的3份请帖。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蟹的价格形成了一致,即9月23日之前按水产公司的价格计算,此后按9折标准计算,据此得出蟹的总价为4.0796万元。
招待实属促销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胡先生向原告养殖公司购买蟹,理应支付价款。但现在胡先生仅支付了6000元,尚欠的3.4796万元应予清偿。胡先生辩称蟹的送货数量有重复计算问题,但从他签名确认的送货单计算,该数量正确无误。而死蟹一说,胡先生虽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但证据本身有瑕疵,且养殖公司也不予认可,因此这一辩解不予采信。
至于养殖公司要求胡先生补偿招待费损失一节,该行为是由公司发出请帖,让胡先生组织实施,应该认定为公司的一种促销手段,而且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这部分内容,因此该费用理应由公司自己承担。
本报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万剑峰 田红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