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双挂钩”实惠更多 ——上海保监局就交强险费率浮动新办法答记者问 |
日前,上海保监局新闻发言人就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新办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国家7月1日将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上海将怎么执行? 答:中国保监会和公安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各自的条件和情况因地制宜,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双挂钩”制度。 因此,7月1日起,上海将采取全国统一标准与地方既有办法相结合的组合办法执行。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完全按照全国的统一标准执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继续沿用上海现行的做法。也就是说,上海将继续采取“双挂钩”制度。 问:“双挂钩”制度费率浮动具体怎么计算? 答:1.关于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 ■ 对于上浮的计算,主要以有责任事故的次数作为计算因子,取消了原办法中赔款金额也作为计算因子的做法,但增加了有责死亡事故。同时改变了原办法中因子累加的办法,而采取因子最大值法。举例说,如果驾驶人上一年度仅发生了一次有责任事故,则其费率不浮动;如果驾驶人上一年度发生了两次甚至更多的有责任交通事故,都是上浮10%的费率;如果驾驶人还发生了有责任死亡事故,则要上浮30%的费率。虽然驾驶人在发生了有责任死亡事故的同时,还发生了两次以上的有责任交通事故,依然是上浮30%的费率,而不是40%。 ■ 对于下浮的计算,依然与原办法一样。每一年没有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就给予10%的无赔款优待,累计最高不超过30%。 2.关于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继续沿用上海现行做法。 ■ 对于上浮的计算,如果发生了10次及以上交通违法,费率上浮15%;如果发生了一次公安部门认定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有闯红灯、酒后开车、无证驾驶、逆行、超速、超载、安全装置不达标七类,就要按规定计算上浮因子,因子之间相互累加,但最高上浮比率不超过70%。 ■ 对于下浮的计算,上一年度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费率下浮10%,不按年度累加。 3.保费的计算公式是:基准保费×(1+事故调整系数+交通违法调整系数)。根据上述计算公式,最终浮动比率范围是-40%到100%。 问:上海为什么要继续实行“双挂钩”制度? 答:一是上海有三年实践的基础和条件。经过三年的试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是有利于降低交通死亡事故,促进“排堵保畅”。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重在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有效减少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培养一种遵章守纪的良好驾驶习惯。 三是有利于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从上海推行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的三年实践看,约有44%的投保人两年以上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有40%的投保人三年以上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假如我们在执行国家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时,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挂钩,就会有相当多的投保人不能继续享受费率下浮带来的实惠。 问:与上海现行办法相比,上海新办法会不会增加投保人负担? 答:上海新办法中与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制度不仅不会增加投保人负担,而且会带给投保人更多的实惠。其原因在于:新办法上浮幅度小于现行办法上浮幅度,新办法下浮幅度大于现行办法下浮幅度,也大于全国办法的下浮幅度。虽然新办法增加了有责死亡责任保费上浮30%,但是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很小。即使发生了有责死亡责任,按照现行办法费率也要上调到30%。从交通事故费率下浮情况看,新办法仍然按照未发生交通事故的年限给予了-10%、-20%、和-30%的无赔款优待。而且,由于无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又可以享受-10%的优惠,累计可以享受到-40%的费率下浮,而现行办法最大只能享受-30%的费率下浮。根据上海保险同业公会初步测算,新办法实行后,保险公司比现行办法每年要少收保费约5000万元。 问:与全国办法相比,上海新办法费率浮动幅度有何不同? 答:上海新办法整体浮动幅度大于全国办法,但不会给广大投保人带来更大负担。全国办法最大上浮幅度30%,最大下浮幅度30%。上海新办法最大上浮幅度100%,最大下浮幅度40%。但上海真正大幅度上浮的是极少数,而下浮数量要远远大于上浮的数量。从历史数据看,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费率上浮达到100%的只占全部保单的十万分之一点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