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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交通事故牵出违法占道“第三者”
本市法院首次判决相关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郑晗 蔡怡 袁玮


    行人周亦达被车撞倒身亡。死者家属将肇事者张宛丹和当时正在案发地施工的鹏程物业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周亦达的死亡承担共同民事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张宛丹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30余万元。这是本市首次判决违法占道的单位承担交通事故连带赔偿责任。

  事故回放

  去年5月28日下午,张宛丹在广灵二路上开车。“当时马路上车子很多,我慢慢沿着非机动车道行驶,突然看见左前方有个男的正走在非机动车道上,像要过马路。我就靠边了,没想到等我再往前看时,他突然又折返回来,我赶紧踩刹车,但是已经来不及了,车子一下子就撞到了他。”

  车技不精,加上惊慌失措,张宛丹发现车子撞上老人后,本能地想下车查看。手忙脚乱的她忘记车子还在挡位中,手刹也没有拉,就在她的脚离开离合器的一瞬间,车子猛地向前窜去……被撞老人叫周亦达,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亦达生前是一名高级工程师,得知他出事的消息,家住云南的妻子刘秀花、小女儿周旋和已在加拿大定居的大女儿周密先后赶回上海。

  原因剖析

  事发时,周亦达在非机动车道行走,张宛丹由于准备靠边停车,车子已经驶过机非隔离线,进入非机动车道。两人都超越了自身应该行走的区域。不过,周亦达没有在人行道上行走是有原因的,因为那一侧人行道上搭满了脚手架,鹏程物业公司当时正在占道施工,行人们无路可走,只得离开人行道走到非机动车道上。据了解,鹏程物业公司当时没有领取《占路许可证》,系无证施工。

  告进公堂

  料理完周亦达的后事,原告刘秀花、周密、周旋母女将张宛丹和占道施工的鹏程物业有限公司一并告上虹口区法院,要求他们对周亦达的死亡承担共同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6万余元。

  张宛丹表示愿意尽力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认为对方的赔偿要求过高。鹏程公司则提出,周亦达没有靠路边行走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鹏程物业在无《占路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占用人行道,致使人行道难以通行,应承担次要责任。周亦达未靠路边行走,应承担次要责任。而张宛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周亦达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虹口区法院判处张宛丹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赔偿刘秀花等人经济损失257236元,鹏程物业公司应赔偿原告51447元。

  鹏程物业公司对此结果不服。二中院受理上诉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日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通讯员 郑晗 蔡怡 本报记者 袁玮

  评论 07070410801

  【相关链接】

  无证占道构成侵权

  华东政法大学民法专家张驰教授认为,本案不管从表面看还是从构成要件上看,鹏程公司无证占道施工行为与张宛丹违规驾驶车辆的行为直接结合,导致车辆失去控制而致受害人死亡。该行为的结合无疑符合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所以物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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