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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名目击证人证言相反
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么赔?

姚丽萍


  白桦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责任无法认定。近日,卢湾区法院依法判决实际车主王强赔偿白家母子41.7万余元,挂靠车队承担连带责任。

  两证人证言相反

  白家母子称,2006年10月9日下午,王强雇佣的司机陈伟驾驶大货车,沿肇嘉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瑞金南路向南右转弯时,违法驾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白桦撞倒,货车右前轮碾压白桦。经瑞金医院抢救无效,白桦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责任作出认定,原因是,两名目击证人的证言恰恰相反。

  证人吴一证明东西方向交通信号灯是红灯时,目睹货车右前侧撞倒白桦,发生事故。证人顾天证明南北方向交通信号灯是红灯时,目睹双方都是沿肇嘉浜路由西向东行驶,陈伟右转弯,货车的右前侧保险杠处撞及了白桦电动车的后箱盖,发生事故。

  两被告互相指责

  法庭上,白家母子要求王强和大货车所属的车队共同赔偿。

  车队表示,大货车是王强的,挂靠在车队,应当由实际车主王强承担赔偿责任。

  王强称,事发时,事故车辆沿肇嘉浜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至瑞金南路右转弯,当时右转弯是绿灯,可以通行,而白桦在同路同向骑车闯红灯,欲抢道穿过瑞金南路,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事故责任在白桦,驾驶员陈伟无过错,不同意白家母子的诉讼请求。同时,王强认为,事故车辆的车主应当是车队,自己支付了购车款,仅获得车辆的经营权,以车队名义从事运输,因此,他不是赔偿主体,应当由车队承担赔偿责任。

  随车工曾拍车门

  法院查明,事故发生时,驾驶员陈伟见到白桦骑车直行,曾要求随车工拍车门,示意白桦减速让行。最终陈伟刹车不及,货车车头右前侧撞倒白桦,右前轮碾压白桦及所骑车辆。

  交警部门无法查证事实,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但王强也未提供白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确切证据,在案证据却显示陈伟右转弯时,已看到骑车的白桦,并要随车工示意白桦减速让行,陈伟自己却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最终导致白桦死亡。

  经过鉴定,陈伟驾驶的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王强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雇主,应对本事故负全部责任,车队是挂靠单位,应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本报记者 姚丽萍 通讯员 黄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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