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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非遗”与“未保法”

金海燕


  在报刊上经常读到两个简化名称,“非遗”与“未保法”。“非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简称,“未保法”,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简称。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非”(不是),本是落实在“物质”两个字上的,即“不是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但简称却把“非”落实到了“遗产”上,成了“非遗”——不是遗产!这岂不是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意背道而驰?“未保法”的情况类同。

  媒体上的文字为了求得简练,把一些比较长的名称改用简称,自然值得提倡。但若简称不能达意,我认为宁可再加上几个字,譬如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为“非物遗”之类,不致使读者产生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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