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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人大常委会上午介绍《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市民反映——
限定每月用气额度做法不妥

江跃中 毛怡冰


  本报讯(记者 江跃中 实习生毛怡冰)今天上午9时30分,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通气会,介绍了公众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情况。意见和建议显示,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主要是与他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用气服务、燃气质量和安全监管、安全报警装置检测、燃气器具质量管理等问题。还希望打破燃气行业的垄断问题等。

  据介绍,修订草案自7月2日起在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到昨天合计收到意见建议类来电、传真、电子邮件8件,对修订草案提出了7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 关于用气服务

  有的市民认为,有的燃气公司计量用气量采取抄表和估算结合的方式,容易侵害市民利益;不论是否欠费,要求市民自行保留缴费单两年以备其检查;不考虑居民实际用气需求,限定用户每月的用气额度,这些做法、规定都不是从用户、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燃气公司应当打破垄断意识,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 关于燃气质量和安全

  有的市民提出,现在的燃气质量良莠不齐,燃气质量应当定期检查,建议条例明确检测、监督机构。

  有的市民提出,在某些城乡结合带存在一些非法经营批发液化气的情况,这些液化气来源不明、质量不明,钢瓶破旧,且供气站管理松散,这不仅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命安全,更影响用户的用气安全。建议条例加大对这些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用气安全。

  ■ 关于安全报警装置检测

  有的市民提出,对于燃气供气站点、储备站点,应当规定必须安装可燃性气体报警仪等安全报警装置,并且规定强检周期、标准等要求。

  ■ 关于燃气器具管理

  有的市民提出,对于燃气的质量和销售要有相应的要求,要有一定的管理手段。对于燃气器具的检测要由中立的第三方进行,不能由燃气企业自身检测。

  ■ 关于打破燃气行业的垄断

  有的市民提出,实际操作中存在燃气公司垄断敷设管道、安装表箱等情况,出现价格无法商量、质量无从监督等问题。

  据市人大有关部门介绍,向市民征求意见的活动将持续到本月27日,希望广大市民通过电话23119144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海人大公众网(www.spcsc.sh.cn)等途径,继续对修订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关|链|接|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中涉及市民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摘要

  ■ 关于为民服务

  有的委员提出,燃气条例不能只偏向于处罚和管理,建议条例增加为居民服务的内容。还有的委员提出,条例中牵涉到老百姓的安全、操作、义务权利等方面的问题,一定要表述得清楚详细、通俗易懂。有的委员提出,对于规范政府行为的内容,要表述得非常清晰、明确。

  ■ 关于燃气器具管理

  有的委员提出,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器具检测,为市民提供鉴别指导等,建议条例进一步细化规定,并在法律责任方面强化政府部门的相关责任。有的委员建议,条例除了规定燃气的生产、使用、管理外,还应当对燃气器具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有的委员提出,燃气器具作为特殊消费品,首先必须保证使用功能和安全,在当前是否可以考虑对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提出更高的标准。有的委员提出,燃气器具的质量以及安装、配件等是保证用气安全的关键环节,对橡皮管老化、安装接口不符合要求等问题,要加强源头管理,每个环节严格把关,杜绝安全事故。          评论 070706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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