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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资委、证监会出台暂行办法规范国有股转让行为
国有股3年内转让超5%需报批

许超声


  本报讯(记者 许超声)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政策性文件,意味着今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将按市场定价原则确定,改变过去以每股净资产值为基础的定价机制。

  《转让办法》规定,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超过5%或虽然不超过5%但可能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但不得低于算术平均值的90%。

  昨天沪深股市大幅反弹,沪市收盘涨165.48点,涨4. 58%;深市收盘涨611.77点,涨5.19%。均创今年第二大单日涨幅。   (相关报道见A14·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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