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保管患者资料不善输官司 法院推定医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付8万余元 江跃中 韩根南 |
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韩根南)患者陆敏因右锁骨骨折住进本市一家医院,经2次手术都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经第3次手术后才逐渐康复。患者出院后,与医院交涉索赔未果,向法院起诉。昨天,闸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推定医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各类费用共8万余元。 3次住院手术 2003年3月24日,患者因右锁骨中段骨折到本市一家医院就诊,并被收治住院,行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于4月3日出院。 同年5月下旬,患者因关节活动明显受限、压痛而复诊,摄片结果显示:钢板断裂。5月29日,患者再次住院,行右锁骨骨折取出断裂钢板术,并作8字型绷带及右上肢塑料托固定制动治疗,于9月12日出院。 之后,患者仍感右锁骨患部疼痛,活动不便,于10月20日第3次住院,行右锁骨陈旧性骨折切开复位+取骨植骨+重建钢板内固定术,于2004年3月22日出院。 首诉患者撤诉 2005年4月12日,患者以医院植入的钢板质量不合格为由,首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结论为:化学成分合格、硬度合格。患者撤回起诉。 再诉医院败诉 去年8月15日,患者又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再次提起诉讼。 审理中,医院无法提供患者第2次住院期间的摄片。法院认为,因医院对患者的摄片资料保管不善,以致有关部门不能对医院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等,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而产生的后果应由医院承担,故可推定医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