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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六种情况可豁免信息公开


  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信息,但在六种特殊情形下国有股东可以豁免公开股份转让信息义务。

  ■ 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 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

  ■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 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 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6日说,公开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可以促进买方之间的竞争,防止出现暗箱操作、内幕交易、私下谈判等行为,确保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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