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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惩戒是否太轻?

洁蕙


  已于今年6月1日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首次提出不尽基本家庭责任将受惩戒:“公务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尽管不赡养父母、遗弃虐待家人的公务员肯定是少数,但是,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说明当下一部分公务员和党员干部的素质确实令人担忧,他们甚至连做人的起码道德准则都做不到,只好用法律来约束了。媒体曾报道,山西省永济市八旬老人王秀英儿孙满堂,病床前却无人照料,最后凄然离世。在老人的七个子女中,有几个居然还是党员干部。可见,条例对公务员的家庭责任和行为作出法律强制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细看条例,对拒不赡养抚养、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各类行为区分了不同的惩戒方式,只有情节严重时才可撤职或开除。也就是说,公务员拒不尽起码家庭责任的,在一般情况下只受到警告、记过等处罚。将最起码的道德底线和家庭责任写进条例,而对违反者的惩戒措施又很轻,人们不禁要问,该条例对公务员的要求究竟是高了呢还是低了?

  我们知道,公务员是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人,肩负着治国理政的重任。这就要求公务员必须具备高于普通人的道德修养和人格力量,才能确保他代表政府真正为人民服务。即使在古代中国,对官员的道德要求也是很高的,儒家的名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是指明,一个布衣之士要想成为管理国家、治理天下的官员,必须先“修身”、“齐家”,只有自我修养到人格健全完善、在家孝敬父母、友爱兄弟的人才有资格成为国家的官员,老百姓才会“上行下效”, 家庭和睦相处,社会安定团结,国家长治久安。这是古代朝廷对官员的要求,“夫孝,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也”。我想,我国儒家文化源远流长,“尽孝”也必须是当今社会对官员的起码要求,是一条道德底线。而《处分条例》将那些不尽家庭基本义务的公务员,却一般只给予警告、记过等处罚,乌纱帽照戴不误,只有到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程度,乌纱帽才保不住了。这样的条例对公务员的要求肯定是太低了。

  其实,在现有的法律中,对每一个公民的家庭责任已经有了明确的界定,《刑法》规定了遗弃罪和虐待罪应受的刑事处罚。《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中也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要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丧失继承权。一个普通公民不承担家庭责任都要给予相应的惩处,对公务员的要求理应更高一些吧?

  在家善待长辈亲人,应该是公务员的基本道德要求。如果有的公务员说,这个要求太高我做不到,那么,最起码,你在家不能虐待遗弃长辈亲人,如果连这都做不到,你还做什么公务员?只给予这样的公务员警告处分,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我想,如果能像“包养情人一律撤职开除”一样,《处分条例》能规定对不尽家庭基本责任的公务员一律撤职或开除,那该多好。只要不赡养老人,只要有虐待遗弃行为,无论情节轻重,一律撤职或开除,情节严重的,还要予以刑事处罚。只有这样清晰明确地表示,才能真正体现立法意图。否则,看似高高举起的法槌,实则轻轻落下,不免让人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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