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头版
 第A02版:要闻
 第A03版:焦点
 第A04版:综合新闻
 第A05版:民生新闻
 第A06版:科教卫新闻
 第A07版:社会新闻
 第A08版:社会新闻
 第A09版:目击
 第A10版:法治视窗
 第A11版:读者之声
 第A12版:广 告
 第A13版:早间点击
 第A14版:中国新闻
 第A15版:国际新闻
 第A16版:国际新闻
 第A17版:文娱新闻
 第A18版:文娱新闻
 第A19版:文娱新闻
 第A20版:广 告
 第A21版:广 告
 第A22版:体育新闻
 第A23版:体育新闻
 第A24版:体育新闻
 第B01版:财经周刊
 第B02版:财经周刊·金融投资
 第B03版:财经周刊·理财广角
 第B04版:财经周刊 · 彩票看点
 第B05版:夜光杯
 第B06版:夜光杯
 第B07版:连载
 第B08版:阅读
 第B09版:康健园周刊
 第B10版:康健园·养生
 第B11版:资讯生活·商务
 第B12版:康健园·康复
 第B13版:教育周刊
 第B14版:教育周刊·暑假生活
 第B15版:教育周刊·升学指导
 第B16版:教育周刊·早教沙龙
    
2007年7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家人、情妇“挂名”领取薪酬
特定关系人正常工作取酬不是受贿


    《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意见》同时明确,“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者接受他人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情况较为复杂,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与直接接受财物没有实质区别,应以受贿论处。

  二是特定关系人虽然参与工作,但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正常薪酬水平的,其性质属于变相受贿,但考虑到当前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薪酬发放不规范,如何认定实际领取的薪酬与正常薪酬是否相当以及如何认定受贿数额,均存在困难,故《意见》对这种情况暂没作规定。

  三是特定关系人正常工作和领取薪酬的,不存在非法收受财物问题,不能以犯罪处理。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 基本满意 不太满意 很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