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徐永其 记者 宋宁华)金山区人民法院日前以伪造企业印章罪,一审判处薛青(化名)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一审判处个体刻字店老板蓝卫兵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2007年1月31日、2月10日,薛青应朋友沈婷要求,两次到蓝卫兵开设的刻字店,让蓝伪造公章。蓝卫兵在明知对方没有资格刻制公章的情况下,仍为薛伪造了公章。后来沈婷利用伪造的公章骗得3家公司现金人民币14.5万元(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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