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头版
 第A02版:要闻
 第A03版:焦点
 第A04版:综合新闻
 第A05版:科教卫新闻
 第A06版:上海边界行
 第A07版:民生新闻
 第A08版:社会新闻
 第A09版:体育新闻
 第A10版:体育新闻
 第A11版:体育新闻
 第A12版:早间点击
 第A13版:中国新闻
 第A14版:公众服务
 第A15版:国际新闻
 第A16版:国际新闻
 第A17版:新民晚报·特刊
 第A18版:新民晚报·特刊
 第A19版:文娱新闻
 第A20版:文娱新闻
 第A21版: 广 告
 第A22版:资讯生活·商务
 第A23版:股市分析
 第A24版:资讯生活·旅游
 第B01版:长三角
 第B02版:长三角·社会·生活
 第B03版:长三角·文化·旅游
 第B04版:资讯生活·旅游
 第B05版:夜光杯
 第B06版:夜光杯
 第B07版:连载
 第B08版:阅读
 第B09版:旅游·城市
 第B10版:旅游城市 · 精华路线
 第B11版:旅游城市 · 世界别处
 第B12版:广 告
 第B13版:资讯生活·旅游
 第B14版:专 题
 第B15版:读者俱乐部
 第B16版:读者俱乐部
  
2007年7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黑客培训班:理性对待 重在监管

盛大林


  随着暑假临近,一些短期黑客培训班现身互联网,公开招揽学员。大凡“黑客”,一般都是躲在网络的背后偷偷地进行破坏活动,而这些“黑客培训班”竟在光天化日之下招揽客人,确实惊世骇俗。

  既然魑魅魍魉敢于现身,那么正义之剑就不必客气——依法拿下就是了。可是,该拿哪一柄法律之剑呢?

  有人说,“黑客培训班”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但我读完全部条文,也没有找到有关的规定。其实,这个《办法》只是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与“技术”服务没有关系。也有人认为,“黑客培训班”涉嫌《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犯罪”。有此“利剑”,“黑客”岂不是死定了!可问题并不简单。如果既教授如何侵入他人的网站,又教唆如何窃取信息或进行破坏活动,则涉嫌教唆犯罪;但若只教授破解各种密码的技术,而不鼓动学生窃取秘密资料或侵占网上钱物等,那就与教唆犯罪无关。而“黑客培训班”大都属于后者。

  技术只是一种工具,它既可以用来做好事,也可以用来做坏事。比如现在也有很多合法的“开锁培训班”,专门教授在没有原配钥匙的情况下打开门锁、保险柜的技术。不排除有人用学来的开锁技术去盗窃,但不能据此就认为“开锁培训班”是违法的。而网站或公安部门的安全技术人员,的确需要“知彼知己”,防止“黑客”入侵,应该懂点“黑客”技术。

  对“黑客培训班”保持警惕是必须的。毕竟,有“开锁”技术的人比无此技术的人更有盗窃或犯罪的条件。我们必须告诫那些崇拜“黑客”技术的青少年,一定要把技术用在正道上,不可因一时好奇、逞能以身试法。公安部门理应把“黑客培训班”以及所有学员完全纳入重点监控的对象,以便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对“黑客培训班”,我们应该理性认识、区别对待,重点监管。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 基本满意 不太满意 很不满意